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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保护学生”成规范,谁来保护老师?2008-06-27
6月25日,教育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新修订的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(征求意见稿)》,“保护学生安全”这一条被首次加入其中。很显然,写入该内容明确了“教师要保护学生的安全”是教师群体所应该遵守的职业精神,需要广大教师共同遵守。(《新闻晨报》6月26日)


报道引用上海师范大学副校长项家祥的话说,保护学生是教师义不容辞的责任,不能保护学生的老师师德肯定是有问题的;能不能保护学生应该是检验教师的一个道德标准,学校在培养、教育学生的时候就经常说要“爱生”,而保护学生安全正是“爱生”的一个重要表现。由此可以看出,这是一个非常符合人伦道德、众望所归的“师德规范”。但对于肩负教育使命的人民教师,其安全又有谁去保护?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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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年来,发生了不少教师受伤害的事件,不妨回忆一下:2005年底,温州一校长在家访时被家长砍死;2006年初,铜川一女教师因批评学生被家长率暴徒活活打死;2006年9月,天门市一高三教师检查寝室时被学生用刀捅死;2007年,北京一所职业学校和重庆市涪陵区职业教育中心,分别发生令人发指的“辱师事件”……当然,这些都是一些见诸媒体的教师受伤害案例,在日常生活中,也时刻存在。


人民教师本应该在属于自己的三尺讲台教书育人,却屡屡发生受伤害的事件,不得不令我们深思。笔者认为,这不仅是一个社会现象,更深层次是我们缺乏一个建立在学生、家长和社会层面的保护老师的法律或规范,也折射了一些学生、家长乃至社会是非、美丑、荣辱等观念的缺失。作为教师的“守护神”——《教师法》,没有对教师受到伤害案件进行明确规定,仅指出“侮辱、殴打教师的,根据不同情况,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;造成损害的,责令赔偿损失;情节严重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”“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,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。”显然,学生、家长等的极端行为,包括辱师、伤害等,在该法里没有明确规定。


新修订的“教师职业道德规范”增加“保护学生安全”无可厚非。但笔者期望,一份真正对学生、家长乃至社会层面伤害教师行为起到引导、约束的规范能够尽快出台,尤其是一个让教育回归德育为先的体制能够尽快建立起来,举全社会之力,共同捍卫教师尊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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